寶雞市文化旅游產業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和落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寶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需要向我委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依照本制度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制度的基本原則:嚴格依法、真實快捷、方便申請人知曉。 第四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l、屬于國家秘密的; 2、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3、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4、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填寫內容完整、真實有效的書面申請。申請方式可以通過我委門戶網站下載表格通過電子郵件申請,信函、傳真申請,或當面申請。 第六條 我委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一)屬于應當公開的,制作公開決定書,及時公開; (二)屬于免予公開的,制作不予公開決定書; (三)屬于主動公開的且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申請人; (四)屬于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且指引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的信息不屬于我委掌握范圍的,應協助將申請轉遞相關受理機關,同時告知申請人轉遞情況和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實難以作出答復的,可以將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申請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我委將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 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 第十條 申請人認為我委不按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我委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投訴(電話:0917-6225691),收到舉報后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由管委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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